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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

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

何种企业名称可以冠以“中国”、“*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或“国际”字样

下列企业字样:   
(一)全国性公司;   
(二)**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;
(三)**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集团;  
(四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。
何种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*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或 “国际”字样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“中国”、“*”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或 “国际”字样,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 “中国”、“*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;
(二)使用外国(地区)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、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,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“(中国)”字样。

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
1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;
2、全体投资人签署的《*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*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3、投资人的资格证明(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、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);
4、申请名称冠以“中国”、“*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际”字词的,提交**的批准文件复印件;
5、特殊的申请名称,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。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。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,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。

无行业限制核名国家工商总局
无行业无地域公司核名申请
申请无行业公司核名中字头公司核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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